结算和支付必须知道的13项政策变更!(已解决)

变化一: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足年度利润总额12%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费用,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中2016年未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财税[2021]15号)

变化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财税[2021]51号)

变化三: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下年,以下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亏损发生在资格认定年度前五年的,允许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21]76号)

变化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下列费用: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附加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金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财税[2021]99号)

变化五: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更优惠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新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按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

新规定:202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按年计算折旧。(财税[2021]54号)

变化六: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自2021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境外R&D费用。委托境外R&D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R&D费用的2/3,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 6号)

4号)

变化八: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21〕44号)

变化九: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21〕102号)

变化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8号)

变化十一:创投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变化十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2021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21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该文件还规定了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变化十三: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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